(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全文(2019年9月29日六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指导县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实施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四)指导、监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重大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的处理;
(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相关培训体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三)负责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等有关材料备案;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核;
(五)采集、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应的违法行为: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管理装饰装修过程中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理房屋质量问题投诉等;
(二)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区域监控安防、停车位以及其他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依法处理车辆事故,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等;
(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等;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物业相关设施的规划审查、核实;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和损坏公共绿化,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妨害城市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物业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监督管理;
(十)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考核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
(五)指导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六)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七)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八)按照要求报送物业管理信用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